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職權
發布日期:2019-10-27 瀏覽次數:9628 發布人:集團紀委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6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的范圍,規定“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二)為履行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的職責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同時規定“監察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決定明確監察法規的制定程序,規定“監察法規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同時,決定還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監察法規的監督,規定“監察法規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監察法規。”(記者 朱基釵)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保障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最高監察機關職責,根據監察工作實際需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二)為履行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的職責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監察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二、監察法規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監察法規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監察法規。
四、本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來源:安徽紀檢監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