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所得房產或用受賄款購買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按規定報告的,是否應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發布日期:2019-10-16 瀏覽次數:11756 發布人:集團紀委
問:受賄所得房產或用受賄款購買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按規定報告的,是否應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答: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關于此問題的研究意見,對他人所送的房產,由于問題本身就構成受賄或者受禮,有沒有如實報告只是一個情節,且已為受賄或受禮行為所吸收,因此對沒有如實報告這個情節不再單獨認定,即對于直接受賄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有報告的,不再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但如果是收受他人財物后,將財物用于購買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瞞報這部分房產的,須同時對“沒有如實報告”行為按違反組織紀律行為認定。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