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到定性準確
發布日期:2022-12-09 瀏覽次數:3867 發布人:集團紀委
定性是指確定相關違紀違法行為具體性質的過程。定性準確作為審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針之一,是事關案件質量的重要問題。定性不準對案件質量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有的把握不準錯與非錯,有的混淆此錯與彼錯,可能影響處理檔次。筆者認為,做好定性工作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聚焦政治屬性,確保理念對標。定性要強化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聚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精準識別違紀違法行為本質。如對表面上符合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要區分主觀上是否明知或者應當知曉其行為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性,是管理不力還是政治意識薄弱,是造成一般后果還是產生不良政治影響等不同情形,從政治高度把握違紀違法行為本質,精準認定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同時,也要防止認定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泛化。
二要聚焦構成要素,把握“入錯”標準。錯與非錯是定性的前提。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規定了違紀違法行為具體表現情形,并從違規和有責兩個方面明確行為的構成要素。有些行為要求特定的主體,如不重視家風建設、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求行為人必須是黨員領導干部或負有報告義務的公職人員。有的行為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等后果,如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參與迷信活動,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均要求必須造成不良影響。
三要熟悉關聯條規,確定具體違規點。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對部分行為要求“違反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行為,主要表現在規范特定主體的履職從業行為,在定性中要根據相關規范查找行為的具體違規點。如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主要違反公務員法、《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四要強化系統思維,全面體現行為本質。違紀違法行為具體表現形式紛繁復雜,在定性中要避免“對號入座”僵化思維,著眼于全面體現行為的特征和本質,對競合、牽連、連續、繼續等疑難復雜行為區分情形、精準定性。如設立“小金庫”后濫發津補貼行為,如設立“小金庫”行為與濫發津補貼行為沒有牽連關系,時間間隔較久、關聯性不強,可分別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合并處理;如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違規發放,存在較強的牽連關系,可認定為濫發津補貼行為,設立行為作為情節表述。同時,要善于透過現象把握行為本質,對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相關條款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要結合行為的違規性和危害性,適用兜底條款予以處理。
五要紀法情理貫通融合,保障被審查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要堅持實事求是,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關于定性的辯解。如對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鑒于2003年《條例》未將該行為認定為違紀,從有利于行為人角度考慮,在事實見面、審理等材料中均不宜認定為違紀行為,可作情節表述。必要時,在審查調查報告和審理文書中就疑難、復雜行為的定性進行專題分析,強化定性的說理性和說服力。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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